說投名狀 撰文:史提反.黃

 


嗜血與殺戮,從來不是狂人或勝利者的專利。而生逢亂世,殺戮有時更就是力量、勇氣與忠誠的證明。性命,固然可以是無價的,但也同樣可以是不值分文的。而當三罡不彰,道義亦形同兒嬉時,旁人的性命,就更可以是一樁便宜的買賣。買對的,升官發財,諸事順利。買錯了,既然性命是從別人手裡拿來的,祇要不是一次過輸光,仍然有人可殺,那管再殺再錯,再錯再殺,也總還可以捲土重來。

然而,殺人者卻也不一定就是窮凶極惡與惡貫滿盈的。原先溫文爾雅而最終卻被逼走上絕路的人,本來就是司空見慣。而像《水滸傳》裡「逼上梁山」的故事,歷來亦重重複複地發生。而祇要殺得性起,多殺一兩個,亦會習慣起來,再管不了甚麼無辜與冤枉。當然,被殺者也不盡是善類。殺人放火者有之,打家劫舍者有之,而姦淫擄掠者亦大不乏人。祇知,「剃人頭者」的道理,從來就不曾停止。

此外,自古以來,綠林與江湖又流傳著一個說法,將殺人和結誼扯上了關係。方法是,凡真心投誠者,須親手殺一人,以鮮血證明自己,然後才加入,變成異姓兄弟。而結拜時,又須飲用與對方鮮血已混和一起的酒,象徵彼此生命之間的距離,已消失於無形。而從此以後,血脈相連,兄弟的生命也就是自己的生命,兄弟的事也就是自己的事。

這種帶著別人的鮮血與性命的投靠方式,在古代大抵仍有些規定。那就是,殺人者須不加遮掩的,報上自己的真實姓名,而被殺者則通常是些官兵,又或者是未來異姓兄弟的仇家,好讓彼彼此此一開始就來個「沖喜」,多一個兄弟之餘,也少了一個敵人。而此後,則凡兄弟以外的,皆可殺。而除兄弟的女人以外,一切金銀財帛,皆可共享。干犯誓言的,自然該死;而出賣兄弟的,則更應該殺。至於,令兄弟蒙羞的、污衊兄弟女人的、侵吞兄弟財物的,則由兄弟公議公辦。這就是「投名狀」。